金融服务实体,深耕企业赋能

广东中小企业融资与上市促进会章程

二〇二0年九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东中小企业融资与上市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Guangdong SME Financing & Listing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简写:FL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关心企业发展,致力于为中小企业搭建强大的融资平台,解决中小企业投融资难的问题的信用担保机构、银行、上市服务机构、中小企业、社团、投资机构、科研机构及相关专业人士等自愿组成,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顺应政策导向,共筑中小企业投融资产业链;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推动民营经济发展;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和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会员与政府、金融机构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民营企业的呼声;加强中小企业投融资政策理论研究;推动国内外银行、证券、投资及其他相关机构广泛建立与中小企业的紧密合作关系;提供融资推介及配套服务,在规范操作的基础上,协助我省中小企业依法获得快速、高效、健康的融资。全力协助省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提升中小企业学习创新能力、企管风控能力,加强自我造血能力。全力推进融资服务平台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强金融输血能力。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是广东省政府金融办公室。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保利威座北塔17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理论,总结探索中小企业发展规律,为政府部门制定中小企业发展方针政策提供建议;

(二)协助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划,宣传国家有关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法规,帮助中小企业了解及争取国家的相关扶持政策;

(三)开展国家政策投融资咨询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国家有关资助中小企业发展的基金、专项资金的申报、上市融资服务支持、商业计划书的撰写、设计投资结构、安排谈判、协助签约等服务,同时协助投资机构进行市场调查、公关谈判等服务;

(四)受国内外投资机构、项目融资单位的委托,特色资金、项目的合作伙伴,把我省中小企业和产品引向国际市场,推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

(五)经有关部门审核、备案后,举办各种类型的国内国际经济研讨会、投融资洽谈会、学术交流会、国内外投资机构与中小企业的联谊和交流活动;

(六)开设各种类型的研修班,培训企业管理人员,提高其经营管理;

(七)经有关部门审核、备案后,组织中小企业赴国(境)外参加投融资活动,并邀请国(境)外投资财团、证券机构等相关社团来华访问和考察,进行广泛的业务交流和观摩学习;

(八)研究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投资机构及上市公司的投资需要、高新技术项目融资、国内外交易所上市的有关政策及要求等,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和经营决策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九)建立会员企业信用档案;配合政府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

(十)依法编辑出版专业投融资刊物及其他声像、电子出版物;经营专业融资网站;

(十一)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并且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真实意愿;

(三)关心、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四) 从事与本会业务范围相关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团体及个人 。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会员部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每年交纳会费;

(七)为本会的建设与发展出谋划策贡献智慧  。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于30天前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特殊原因,不交纳会费超过1年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由理事会决议通过终止其会员(仅包括一般会员、理事和常务理事)资格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

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如按规定须经审批的,则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三 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3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代表。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 三 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二、四、六、七、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一般为理事的三分之一,一般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者有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所在单位管理规范有序,有较强经济实力;

(五)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批准本会有关重要文件;

(五)负责对本会理事、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提名与任命工作;决定融促会下设部门、内设机构、委员会、分会等的设立、解散及其负责人的提名、任命工作等。

(六)决定本会专职人员的聘请与辞退;

(七)负责本会重大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经费审批工作;

(八)负责本会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及其他工作的决策;

(九)负责本会收支凭证及财务报表的审核            ;

(十)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执行会长及任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六)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

(一)按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五)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七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二)执行会长每年缴纳会费45000元;

(三)常务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二)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三)监事长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四)常务理事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五)理事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六)监事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七)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500元。

会费缴纳标准可由理事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上下浮动的范围。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五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六十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九  本章程经二0二0年九月十四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